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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商标问问|哪些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商标问问

哪些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来源:创名知讯 |时间:2024-05-06
在商标法中,以下证据通常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政府公告或声明:仅仅因为政府或官方机构发布了关于商标的公告或声明,这并不自动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政府公告通常只具有公示性,并不涉及商标的商业使用。
非商业性质的新闻报道:在新闻媒体上作新闻报道而涉及到某一商标,由于这种报道是以新闻的性质刊登的,不具有商业性质,因此也不被视为商标使用。
商标转让或许可合同本身:仅仅签订了商标转让或许可合同,而没有实际的商业使用行为,这也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实际使用需要体现在商品或服务上,或者在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
改变了注册商标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的使用:如果商标的使用方式改变了其原有的主要部分或显著特征,导致消费者无法识别出该商标,那么这种使用方式通常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象征性使用:如果商标的使用仅仅是为了维持商标的注册状态,而没有实际的商业意义,例如仅在极小的范围内或极少量的商品上使用,那么这种使用方式通常被视为象征性使用,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商标的使用必须是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中进行的,如果商标没有在市场上进行实际的商业使用,那么这种使用方式通常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请注意,以上只是一般性的规定,具体的判断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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