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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标新闻

酱香茅台火锅惹争议,是否构成侵权?

来源:创名知讯 |时间:2023-09-25

贵州茅台与瑞幸推出的“酱香拿铁”引发热议。随着关注度和讨论度的持续升高,不少餐饮企业也开始上茅台酒的热度,加入这场流量狂欢。长沙一家火锅店也趁热打铁推出“酱香茅台火锅”,同样火上了微博热搜。

近年来,随着品牌效应的多元化、扩大化,不少经营者为了获利,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攀附知名商标,以“搭便车”“傍名牌”等不正当方式推销自己的商品,不但侵犯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通过调查发现,该店的宣传海报基本与贵州茅台包装一致,以“添加8ml53度贵州茅台”为核心卖点。茅台官方客服人员表示,目前与该火锅店没有相关合作。而且如果是用茅台酒打广告,该行为就已经构成了侵权。对此,律师表示添加茅台酒本身不侵权,但将其作为卖点使用商标对外宣传构成侵权。

“茅台”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同时也是首批中国驰名商标之一,鉴于茅台酒目前在我国的知名程度,“茅台”仍可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也就是说,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如餐馆未经授权,推出茅台火锅,将“茅台”字样及与茅台酒包装类似的图案制作在宣传广告中,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同时,“茅台”还是中国知名商号,享有商号权益,餐馆未经授权使用“茅台”作为卖点,引人误认为火锅与茅台酒存在特定联系,也会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餐馆仅仅是在火锅中添加了茅台酒,但并未利用“茅台”字样及茅台酒包装进行宣传,也未向消费者明示或暗示火锅与茅台酒存在特定联系,则不能认定为侵权。

因此,提醒各位商家,热度不能随便蹭!商标也不是想用就能用。商家也要守好法律和产品生产的双重底线,才能经受住市场的考验,吸引公众关注的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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