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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知识

知道“国酒茅台”商标局为啥不予核准该商标注册吗?

来源:创名知讯 |时间:2018-06-01
016年12月13日,工商总局商标局对第8377533号“国酒茅台及图”商标作出不予注册商标决定。
这是贵州茅台集团第九次申请注册“国酒茅台”商标失败。
商标局认为,申请注册的“国酒茅台及图”中的“国酒”一词带有“国内最好的酒”“国家级酒”的评价性含义,若由贵州茅台集团永久性地独占使用,容易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该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故不予注册。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是否一律不能获准注册?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以及商标审查实践,并非所有含有国名的标志均不得注册为商标,还是存在一些可以注册的例外。
根据工商总局2010年7月发布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
(1)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2)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3)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4)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2)根据《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对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1)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2)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
(3)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实践中,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上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从严审查,慎之又慎,要求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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