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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商标知识|关于商标“撤三”中的五个法律问题
商标知识

关于商标“撤三”中的五个法律问题

来源:创名知讯 |时间:2023-01-09

近年来,商标撤三的案件逐年增多,几乎两年翻一番,被提出撤三的商标,90%都被撤掉了,商标申请不易,撤掉非常可惜。结合办理相关业务的经验,下面就撤三中的五个法律问题谈一下个人的看法。

一、商标使用的主体一定是权利人吗?

在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时,商标不是权利人在使用,而是许可给他人使用了,这样算不算?一般这样也算,如果这个许可能在商标局备案就更好了。

母公司申请的商标,子公司使用,提供的证据算使用吗?这个也算,虽然没有许可合同,但只要能证明双方的母子关系即可。

商标使用的时间一定要整三年吗?

商标应使用在指定的三年期限内,即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三年内。例如申请人于今天(202316日)提出撤三申请,答辩人提供证据中商标使用的时间为202016日至202315日。

一般情况下,当被撤三一方收到撤三通知时,最少是在提出撤三申请一个月以后。这个通知原来通过邮寄的方式只通知申请人,但是有的申请人地址变更了,又没在商标局做变更,导致文件没收到,也就没答辩,这个商标肯定就被撤掉了。

现在撤三的文件除了给申请人,还给最近一次给这个申请人办理商标业务的代理公司发一份。代理公司当然都能收到文件了。

那么在提出撤三申请后的使用证据是否还认可呢?严格讲,超出三年的就不予认可了,但是实际在法院审理案件时,这段时间的使用证据也予以酌情认定。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确实有使用证据,尽量保留这个商标。

三、不在指定类别上的使用是否认定?

这个肯定不行,比如商标是29类干果、肉类,提供的证据是30类面粉、蛋糕,那是不能认定的。即便是一个类别,还要看小类是否符合,符合哪个小类保留哪个小类,没有证据的小类予以撤掉。

四、有使用证据就一定不会撤掉吗?

这个不一定。象征性的使用,仅为防止撤三而特意保留的证据不予认可,如虽然有发票,但是金额很小,一看就不是正常经营的样子,那也不算使用。如虽然有检验报告,但也不能证明这个品牌的商品正常经营,这个也不能认定。

五、有合同算使用证据吗?

仅有合同不能算使用证据,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行,还要有发货单、物流、收货单、发票等相应的证据为佐证。

特别提醒:一定不要伪造证据,商标局对伪造证据零容忍,发票要去专门的网站查真伪,一旦发现,商标肯定没戏了!代理公司也要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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