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18日,苹果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339849号“IPHONE”商标,核准日期为2013年11月21日,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9类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
2007年9月29日,新通天地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第6304198号“IPHONE”商标申请,申请在国际分类第18类仿皮、牛皮、钱包、小皮夹、皮制绳索地等商品上使用。
苹果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商标局经审理后作出(2012)商标异字第36529号《“IPHONE”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苹果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商标局经审理后作出(2012)商标异字第36529号《“IPHONE”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因此“iPhone”被中国公司成功注册。
苹果公司推出的“iPhone”系列手机可谓是家喻户晓,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因此在“iPhone”这一商标的使用上一直处于垄断的状态。但是由于苹果公司没有对该商标建立一个健全的防护制度。因此才会发生“iPhone”商标被他人在不同行业进行注册的情况。创名商标转让网提醒大家商标防御手段之一:商标全类注册。
我国商标注册是分类注册的,按照商品及服务的分类原则,目前的商品及服务总共有45个类别。当一个商标在某一类别进行注册时,该商标在该类别是受保护的,但在其他未注册的四十四个类别并不受到保护(驰名商标除外)。因而要使得该商标在任何领域都有独占使用权(即受到保护),应当进行全类注册。虽然全类商标注册的费用比较高,但是全类注册的商标在保护上是最完整的,当他人在其他类别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时,商标局直接依据在先申请的原则即可将这类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如果苹果公司虽“iPhone”商标进行全类注册,也就不会有“iPhone”商标案件的发生。
因此创名商标转让网建议您,在经济实力雄厚的前提下不防进行商标全类注册。可以实现对商标的全面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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