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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新闻

历时半年诉讼 鹊兄科技公司专利维权胜诉获赔50万

来源:创名知讯 |时间:2019-05-23

2019年5月6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北京鹊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河北扁鸿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案做出判决,法院一审判决扁鸿公司侵权行为成立,判决扁鸿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鹊兄公司50万元,历时近半年的诉讼,鹊兄科技公司取得专利维权的胜利。

据了解,原告北京市鹊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多功能式生磁水氧疗仪”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任,原告有权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并以自已的名义对侵犯上述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追诉。

原告发现河北扁鸿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三被告生产的“康复理理疗仪”落入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属于未经许可实施该专利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原告北京鹊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法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扁鸿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100万元。

法院认为,专利权人依法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在专利权有效期间,受我国专利法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专利产品。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釆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告河北扁鸿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康复理疗仪”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多功能式生磁水氧疗仪”为相同种类产品,二者采用了相近的外观设计,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二者在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

被告河北扁鸿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康复理疗仪”落入了“多功能式生磁水氧疗仪”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属于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河北扁鸿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在本案中,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及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根据本案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酌定被告河北扁鸿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市鹊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法院判决: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停止侵权及赔偿50万元,支持了原告鹊兄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鹊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国华律师认为:外观设计抄袭的现象在理疗行业并不多,本案应该是理疗行业外观保护的第一案,法院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正是对创新企业的保护,对抄袭仿冒企业的司法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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