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创名商标转让网   【注册】 我的上传
商标法律法规

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来源:创名知讯 |时间:2017-05-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xml:namespace prefix = o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OO一年一月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号

   为了正确实施对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措施,避免重复保全,现就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第二条  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关于我们 诚聘英才 商标转让流程 付款账号

全国服务热线:400-800-2188 电话:0573-82061192 传真:0573-82825848 手机:15888372223 林先生
版权所有:浙江创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浙ICP备11003536号-1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兴路2323号海洲之星10楼A室  浙公网安备 33041102000482号

X

您好!这里是创名商标网,欢迎您对我们的平台服务提供使用感受和建议!

您好,欢迎对我们《创名商标转让网》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听取您的建议,同时我们将会抽取幸运奖,给予礼品奖励您对我们的关心,如果您的意见经我们采用,我们将给予千元现金大奖。有您的支持,我们会全力以赴做的更好,让您更满意!

标题:
内容:
电话:

 我司严格保密,请放心输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