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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知识

商标权的权力边界

来源:创名知讯 |时间:2023-05-17

(一)权利用尽

商标的权利用尽是指当附载商标的商品进入市场流通后,商标权人对该商品商标权意义上的控制权即告用尽,商标权人不能禁止该商品在市场上进一步流通,也不能禁止任何人使用该商品。假使赋予商标权人无期限无限制的权利辐射范围将导致权利人获得控制整个市场商品流通的机会,最终形成市场分割和垄断,极大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利。

(二)合理使用

1. 商业性合理使用

(1)叙述性合理使用

叙述性合理使用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商家除标示自己的商标以使消费者便于识别外,还会尽力叙述其商品或服务,对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形状或者生产者的名称或姓名及其他特点予以说明,从而使消费者明了商品的特性、使用方法等。由于部分商标名称注册时包含通用名称或者商标在长时间的使用过程中演化成一种通用名称,此时,他人用以描述自身产品的行为并不能构成侵权。

(2)指示性合理使用

指示性合理使用是为了客观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用途等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例如,某品牌下某种产品的专业护理和维修店铺使用“XXX品牌的修理维护”作为标语或广告,在此提及的其他商标是保障其将从事的业务维修信息提供给社会公众所必需的。只要在任何情况下不使人误认为其经营与商标权人存在商业上的联系,特别是不能使人认为他是商标权人的特约经销商和维修商,那么便属于一种指示性的合理使用。

(3)后发使用的域名产生显著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这条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已经独立显著性的域名遭到反向持有。

2. 非商业性合理使用

非商业性的使用包括滑稽模仿、新闻报道、学术研究及工具书中收录解释等。这些非商业性使用行为的特点是不会造成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后果,也不会造成商标的商誉减损或收入减少。在非商业性使用的领域,商标权人不能涉足,以保护言论自由、社会发展、文明进步的需要。

3、在先权利的排除

《商标法》第9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拥有先使用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在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申请前,已经存在其他人在使用该商标的事实;2.在先使用人在商品或产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且已经在该市场产生了一定影响;3.在先使用必须基于善意。该限制的宗旨在于保护虽没有注册但已经在市场上有一定声誉的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实现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和先使用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结语

商标法以实现各方利益平衡为其宗旨,法律既明确了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也在理论上建立了自洽统一的权力边界标尺。作为商标权人来说如何合理的认识、利用自身权利,延展相对的商业利益始终是要学习和探索的课题。同时,也要认清自己权利的边界,减少对公共领域正当行为的无理干涉。建议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一方面,可以对所有商标进行全面的梳理,对权利人进行相关法律内容的培训;另一方面,可以定期进行通过检索及时提出其他商标异议并根据实际需要诉讼维权,在实践中有的放矢地依据商标功能进行针对性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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