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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标新闻

未依法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不侵犯他人在先企业名称权

来源:创名知讯 |时间:2016-04-28

裁判要旨

企业字号能因企业的注册商标知名度而具有相当的市场知名度,并获得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保护。知识产权有其相应的权利保护范围,对权利的使用突破了保护范围,则可能构成侵权。注册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企业名称权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在注册商标被依法实际使用的情况下进行判断。

案情

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健公司)于2008年10月开始使用“汤臣倍健”字号。2005年10月,汤臣倍健公司在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粉等商品上注册第3839270号“ ”商标。该商标于2012年4月27日被评为驰名商标。2009年9月,被告福建汤臣倍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汤臣倍健公司)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7695842号“ ”商标,并于2010年11月获准注册。汤臣倍健公司认为福建汤臣倍健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退热贴、创可贴上使用第7695842号注册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福建汤臣倍健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带有“ ”商标标识的产品,被告广州添毅商贸有限公司停止销售带有“ ”商标标识的产品;2.福建汤臣倍健公司禁止使用并禁止转让第7695842号注册商标;3.福建汤臣倍健公司、广州添毅商贸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福建汤臣倍健公司答辩称,其与汤臣倍健公司属于不同省份、不同行业的两家企业,双方不是竞争对手;也没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而应禁止使用并禁止转让涉案商标,故请求驳回汤臣倍健公司的诉讼请求。广州添毅商贸有限公司答辩称,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现已不再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福建汤臣倍健公司停止使用第7695842号注册商标,并禁止转让该商标,停止生产、销售带有“ ”标识的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2万元,广州添毅商贸有限公司停止销售带有“ ”商标标识的产品。

福建汤臣倍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撤销了原判中福建汤臣倍健公司停止使用第7695842号注册商标,并禁止转让该商标的判项,明确了停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为被诉侵权产品退热贴、创可贴,并维持其他判项。

评析

本案明确了注册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企业名称权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在注册商标被依法实际使用的情况下进行判断,并对标识是否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判断要件进行了梳理。

1.经营者具有间接竞争关系,也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限定经营者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也没有要求其从事相同行业。经营者之间具有间接竞争关系,行为人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也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汤臣倍健公司与福建汤臣倍健公司的经营范围均有以保障人体健康为目的的内容,在特定的经营项目上,二者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

2.企业字号能因企业的注册商标知名度而具有相当的市场知名度,并获得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保护。企业字号能被认定为企业名称并依法予以保护的条件是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而不仅仅取决于企业字号的使用时间。本案中,汤臣倍健公司虽于2008年10月才开始使用“汤臣倍健”作为企业字号,其使用时间不长,但因该公司第3839270号注册商标在当时已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汤臣倍健”企业字号因此享有相当的知名度,从而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企业名称”,并应予以保护。

3.知识产权有其相应的权利保护范围,对权利的使用突破了保护范围,则可能构成侵权。依据法律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本案中,福建汤臣倍健公司所享有的第76958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应限于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而被诉侵权产品并不是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因此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 ”标识,突破了第76958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可能构成侵权。

4.标识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要件。标识是否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应从权利的知名度、行为人主观上的恶意、行为人对标识的使用,是否会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汤臣倍健”字号的知名度高,福建汤臣倍健公司使用“ ”标识具有不正当性,而被诉侵权产品因与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的销售渠道相同,会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福建汤臣倍健公司的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应判令其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

5.注册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企业名称权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在注册商标被依法实际使用的情况下进行判断。注册商标如未依法实际投入使用,并不会造成市场的混淆,更不会造成权利冲突,故要求禁止使用一项未实际投入使用的注册商标也就没有事实依据。本案中,虽然福建汤臣倍健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退热贴、创可贴上使用“ ”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但由于被诉侵权产品均不是福建汤臣倍健公司第769584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且没有证据证明福建汤臣倍健公司有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第7695842号注册商标的具体行为,也就未出现造成市场混淆的实际情形,故汤臣倍健公司要求福建汤臣倍健公司停止使用未实际投入使用的第7695842号“ ”注册商标并禁止转让该商标,没有事实依据,二审法院因此改判驳回了禁止使用、禁止转让第7695842号注册商标的诉求。

本案案号:(2014)穗云法知民初字第256号,(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231号

案例编写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谭海华 吴学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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