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集团代理律师称,中粮集团在酒类产品上注册和持有系列“长城”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经长期大量的商业性推广使用,“长城”牌葡萄酒已经在国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其中第70855号“长城及图”注册商标于2005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因此,要求对方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包装装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20.1万余元。
长城酿造公司代理人辩称,长城酿造公司关于“长城酿造”文字、字体以及在产品包装上、公司名称的使用,均属于善意合法正常使用。
“中粮集团旗下的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前身是长城酿造公司的一个葡萄酒生产车间,在长城酿造公司的呵护下长大。令人不解的是,孩子长大了却把给他生命、赐予他姓名、哺育他长大成人的母亲告上法庭。”长城酿造公司代理律师说。
被告代理律师称,1983年长城酿造公司和中粮集团前身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及香港远大公司三方合资,共同成立了现在中粮集团旗下的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长城酿造公司以葡萄酒生产技术、生产车间、厂房土地出资占该公司50%的股份。该公司名称中的“长城”字号,是从当时长城酿造公司旧称张家口地区长城酿造公司名称中脱胎而来,在三方多年的共同经营下,“长城”牌注册商标成为驰名商标。
“长城酿造公司在网站上突出的"长城酿造",是公司的字号和酿酒行业的历史,并不是作为商标性使用。”他强调说。
据悉,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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