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7月21日消息,美国之宝公司是全球知名的打火机生产企业。2001年12月5日,美国之宝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三维标志商标,涉案商标初审公告后,温州市恒星烟具眼镜有限公司(、温州烟具行业协会分别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作出裁定,认为涉案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吸烟用打火机”商品上仅表示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属于2001年修正的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不得注册的情形。美国之宝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为打火机三维标志,目前市场上打火机的形状千差万别,显然涉案商标形状并非打火机商品必须采用的形状。但是,方盒设计便于携带,上盖存在有利于安全,铰链连接实现单手操作的方便性,圆角及微拱实现了按压时的舒适、避免刮蹭,属于“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不应被允许注册为商标。判决驳回美国之宝公司的诉讼请求。美国之宝公司不服,又向北京高院提起了上诉。北京高院经审理,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北京一中院的判决结果,驳回了美国之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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