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自己姓名的中文拼音被注册为体育用品的商标,美国知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向中国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但被裁定驳回。因不满商评委做出的行政决定,乔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做出的决定。
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使争议商标侵权,那侵害的也是迈克尔·乔丹作为特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并不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法》中所规定的“不正当手段”。法院认为双方已经分别形成各自的消费群体和市场认知,以及较为稳定的竞争秩序,因此认为争议商标不应被撤销。综上,法院认为原告迈克尔·乔丹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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