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上诉人上海建设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诉人江苏山宝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山宝公司原系建设路桥公司的经销商,其原企业名称为江苏信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2日变更为现企业名称。
双方于2015年初终止合作关系。但是建设路桥公司发现在终止合作关系之后,山宝公司在其生产商品、宣传手册、网站和展会上仍突出使用“山宝”、“江苏山宝”、“江苏山宝集团”、“SHANBAO”、“SHANBAOGROUP”等标识,使相关公众造成误认,侵害了建设路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山宝公司的中、英文企业名称中有“山宝”、“shanbao”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建设路桥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山宝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变更企业字号,停止使用“山宝”、“SHANBAO”或其他与之近似的词语作为字号。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山宝公司停止上述商标侵权行为,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同时,驳回了建设路桥公司要求山宝公司变更企业字号的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日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该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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