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欧盟普通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古驰的两次上诉。2013年,意大利古驰对服装零售商盖尔斯的商标提出无效诉讼,因为该商标带有4个联锁G,注册类别为第3、9、14、16、18、25和35类。古驰基于自己拥有的许多更早的商标权而提起诉讼,包括带有2个联锁G标识、国际注册号为644636的商标。两次上诉都是根据欧盟委员会(EC)第207/2009号条例的第8条(1)款b项和第(5)款提出的。
2014年7月,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的撤销部门拒绝了古驰宣布被告商标无效的申请。同年8月,古驰递交上诉书。2015年5月,EUIPO的第四上诉委员会撤销了该上诉,因为委员会认为“有争议的标志完全给人不同的整体印象,并不能被认为与原告商标相似”。古驰之后上诉至普通法院,称被告的标志与其商标极为相似,“因为被告标志都包含大写字母G的组合”。
法院认为相关公众“不会把相互竞争的商标拆分成不同部分,而是会保持整体标识的形象”,而且不会将商标中的大写字母G视为“抽象的装饰花纹”。法院进行了语音和概念上的对比,认为该商标“将被视为无文字元素的图形商标”,且该商标作为一个抽象的装饰花纹无任何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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