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历时6年的“益达”商标之争终见分晓。我国自然人陈英志在2004年10月申请注册了第4317298号“益达YiDa”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药皂、香皂、牙膏、皮革洗涤剂等商品上,2010年7月该商标转让至倩采公司名下。此后,箭牌公司向该商标发起“阻击”,但接连失利。最终这场商标纠纷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第4317298号“益达YiDa”商标与箭牌公司引证的3件商标共存,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存在特定联系,于是撤销了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以及商评委的裁定,并责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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