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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知识

注册美国商标需要符合的实质法律要求

来源:创名知讯 |时间:2019-12-19

2013年以来,来自中国的申请人向美国专利和商标局(USPTO)提出的商标申请增长了11倍多。一方面,中国政府鼓励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起专利、商标等的申请或登记。另外,互联网线上购物的国际化,使得跨境电商业务蓬勃发展,跨境电商平台对平台上商家的商标使用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但是美国商标局接到的许多来自国外的申请由非专业的境外中介完成,其材料质量参差不齐,影响审查效率。对此,美国政府规定:自201983日起,所有非美国地址的商标申请人必须聘请美国律师作为代理人。

即使有美国商标律师的专业服务,对广大企业来说,对美国商标法的基本了解对其在美国的经营和发展会大有裨益。美国商标法下成功注册商标必须满足三大实质性条件:显著性、非功能性和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一、显著性

“显著性”是商标法上特有的概念,与专利法中的“新颖性”和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相对应,但含义不同。商标法上的显著性指“可以标明自身并与其它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特性,主要分为两种:固有的显著性和获得的显著性。前者指商标标识由于其本身的特性或者使用的情景而具有显著性,后者指标识本身并没有显著性,但是通过在经营中持续的使用而积累起与其它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特征。

在美国,显著性不是简单的“有”或者“无”的问题,被认为是一个连续体或者谱段。美国最高法院在 Abercrombie & FitchHunting World案中确立了认定商标显著性的“Abercrombie谱段”。

从显著性要求来说,在选择商标时可以考虑:第一,如果还未确定商标,那么可以创造一个新词汇,或者选择与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无直接关联的词汇。第二,如果商标已在使用当中,而且属于“描述性”的,那么只能选择获取“衍生含义”的途径,也就是通过广泛和持续的使用扩大商标的知名度,在消费者群体中建立该商标与申请人的直接联系。

二、非功能性

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具有功能性。其原因涉及到与专利法的衔接,具体而言,专利的本质在于“公开获得垄断”,即专利权人通过公开其专有技术获得法律保护的“排它使用权”,但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这种保护是有期限的。期满后,专利技术就进入公共领域,可以被他人无偿使用。

跟专利不同,注册商标可以续展,因而获得长期(理论上无限期)的法律保护。所以,如果某项具备实际功能的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而获得无限期保护的话,那么将导致与专利立法政策的直接冲突,破坏专利制度的设计。

有可能涉及功能性的商标大多不是文字性的,而主要是商品的外观设计。功能性指的是“某种设计对商品的使用或者目的而言是必备的,或者会影响到商品的成本或者质量”。一般来说,如果某种设计已经成功申请了实用专利,那么就具有功能性。相反,外观设计专利本身则不具备功能性。

功能性分两种——实用功能性和美学功能性。先说实用功能性的两种情形:产品外观设计可以实现某种功能,并且如果不采用这种设计就无法达到该功能;或者某种外观设计使得该商品具有相当的优势,以至于其他商家如果不采用相同的设计根本无法与之相竞争。

美学功能性是指某个设计主要是为了增加商品的美感,而不具备实际的使用便利。但是这种设计使得商品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其他商家如果不效仿就无法竞争,比如,情人节巧克力的心形设计既是如此。

三、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

说起这个要件,必须提到美国商标法在传统上与许多其他国家商标法的一个重大区别。试想,假如有两个(或多个)申请人对相同的商标标识提出注册申请,那么谁可以获准注册呢?

对此,传统的美国商标法采用使用在先的原则,先采纳并使用商标的主体享有优先权,可以优先于其他主体申请注册。与此相对,世界上大多数其他国家(如欧洲大陆和中国)采用申请在先的原则。顾名思义,这意味着无论各方何时开始使用,最先提出注册申请的一方将获得优先。

申请人必须在商业活动中(如销售或者宣传时)使用自己的商标标识,用来指示其商品或服务,或者与同类其它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典型的使用方式诸如:将商标粘贴或标注在商品上;在宣传手册或者广告中使用商标;或者在提供服务的场所展示商标,等等。

美国国会在1988年通过了“商标法修订法案。该法案于1989年生效,允许商标申请不基于“实际使用”,而是基于“诚意的使用意图”。这意味着,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即使尚未使用商标,只要出具声明表示其有使用该商标的意图即可。

这种注册申请并不能免除申请人的“实际使用”义务。申请人在审查期间必须提交 “实际使用”的证据供商标局审查,才可能获得最终注册。

“使用意图”申请将确定“优先权”的日期从传统上的实际使用日提前到了申请日,对许多申请人而言更加有利。所以,一般而言,如果准备采用这种方式申请注册的话,应当尽早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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