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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防新雷区!省高院发布2018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来源:创名知讯 |时间:2019-04-18
  视觉中国事件,让更多目光聚焦知识产权话题。

实事上,近年来,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日益增长。

4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温州启动2019年浙江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周活动。记者从现场召开的新闻发布上获悉,2018年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8276件,审结25549件,分别同比上升27.37%和21.84%,收结案数量占全国总量的10%以上,连续多年位居全国第三,仅次于广东和北京。

而发布会现场公布的2018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更是给大家上了一堂警示课。

1.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老板电器香港国际(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乐保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6民初758号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20号

【入选理由】

损害赔偿计算难一直是制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发展的瓶颈问题。司法实践中,90%以上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系以法定赔偿方式确定损害赔偿数额,这既有受制于权利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的原因,也存在法院对证据“三性”和证明标准把握过严,倾向于以法定赔偿方式简单酌定赔偿数额的情况。

本案二审法院充分审查了在案各项证据,在查明或推定侵权产品销量、售价及利润率的基础上,以侵权获利的计算方式全额支持了权利人100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充分弥补了权利人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害,实现了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与市场价值的契合。

2.浙江摩尔电器有限公司与天津美丽小天鹅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企业名称使用合同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慈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2民初5413号

二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终792号

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再209号

【入选理由】

缔结合同是当事人的自由,但是合同自由并非不受任何约束,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损害到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就应当被认定无效。

本案双方当事人明知许可使用合同中的商业标识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却仍然签订该合同,既损害了案外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也损害了相关消费者的利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再审判决不仅认定涉案合同无效,而且对当事人基于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予以没收,既体现了对内容违法合同的否定性评价,更是对知识产权领域违法行为的惩戒,有效遏制了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3.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福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海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俞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绍知初字第500号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终123号

【入选理由】

本案是一起重大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所涉维生素E中间体的工艺流程和专用设备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诉讼标的额高达5100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3500万元经济损失及22万元合理费用,是迄今为止判赔数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

本案涉及多个疑难法律问题,包括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条件、如何采取适当保密措施防止诉讼中的二次泄密、商业秘密侵权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因侵权所获利润的计算以及惩罚性赔偿的类推适用等。

鉴于被告非法交易商业秘密的证据确凿,侵权恶意明显、侵权规模巨大、影响极为恶劣,法院在本案中突破性地适用了惩罚性赔偿,是全国首例在商业秘密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体现了大力制裁恶意侵权、严格保护创新成果的价值导向。

4.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与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浙8601民初4034号

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7312号

【入选理由】

当前,大数据产业已成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一个蓬勃兴起的新产业,但涉及数据权益的立法付诸阙如,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

本案是首例涉及大数据产品权益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案件。

本案判决确认平台运营者对其收集的原始数据有权依照其与网络用户的约定进行使用,对其研发的大数据产品享有独立的财产性权益,并妥善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性条款对私自抓取他人大数据产品内容的行为予以规制,大大增强了大数据产品研发者的创新动力和投资意愿,为大数据产业的发展营造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同时也为相关立法的完善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例证。

5.拜耳消费者关爱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18627号

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4546号

【入选理由】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成为市场竞争的利器,滥用知识产权的不诚信行为也频频出现。

本案是全国首例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认定抢注商标并恶意投诉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

被告将原告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抢注为商标,并以此为据在淘宝平台上向原告产品的销售商发起海量投诉,严重违背商业道德,破坏了正常的网络营商环境。

法院判决其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70万元,有效震慑了权利滥用行为,体现了弘扬诚信的价值导向,维护了公平健康、诚实守信的网络竞争秩序。

6.王晓泉、王纪芳、王翔鹏与乐清市王十朋纪念馆、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古籍出版社侵害作品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作品复制权、作品发行权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乐清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2民初7139号

二审: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3民终1520号

【入选理由】

王十朋是南宋著名政治家和诗人,在民间具有很高声望,至今仍有大量著作留存。

本案系因对王十朋古籍作品进行整理出版而引发的著作权纠纷。

司法实践中对于古籍整理的作品类型和可版权性存在较大争议,案件审理引起王氏后人及社会各界的关注。

本案二审判决认为,应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古籍整理作品的类型和可版权性评定赋予更大的弹性,评判古籍点校、整理的独创性不能仅从作品中的基本构成元素是否处于公共领域和具有复原古籍的意图进行抽象讨论,而应从古籍点校、整理后的成果是否体现作者特有选择与安排的角度,判断是否符合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从而鼓励更多具备较高文史知识、丰富古籍整理和考据经验的劳动者投入到古籍作品的保护、传播事业中。

7.罗某与永康市兴宇五金制造厂、浙江司贝宁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1795号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551号

【入选理由】

对于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信息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能否作为现有设计抗辩依据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的观点并不一致。

本案判决对此作了详细阐述,认为应当区分个案具体情形加以认定。

一般而言,在朋友圈发布信息尚不足以构成“公开”,但是如果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所涉朋友圈系用于产品营销,相关产品已进入市场,或者朋友圈持有人拒绝他人添加好友和限定公开范围的可能性很低的,应当认定相关信息已经“公开”。

与一刀切地认为朋友圈信息不能作为现有设计抗辩依据的观点相比,上述观点更符合当前朋友圈功能已从私人交流扩大到产品营销的客观实际,也能够遏制将他人在先设计申请为专利的不当行为。

8.宁波大央工贸有限公司与温州硕而博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盛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初700号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139号

【入选理由】

在侵害专利权案件中,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正确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

本案判决就说明书记载的发明目的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进行了评述,通过解读涉案专利发明目的,把不能实现该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排除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最终作出了不侵权的判定,给予涉案专利权以与其创新程度相适应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实现了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9.义乌市楚菲化妆品有限公司、张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例索引】

一审: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2刑初429号

【入选理由】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查扣的部分假冒化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而部分假冒化妆品上使用的标识并未进行商标注册,该部分假冒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然而,该批假冒化妆品数量巨大,若流入市场将造成极其恶劣的后果。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相关图形标识未进行商标注册,但该图形已进行著作权登记,具有独创性,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中“其他作品”。

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生产侵犯著作权的化妆品数量巨大,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同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应数罪并罚。

本案中,法院对生产假冒商品的行为从商标权和著作权两个角度进行严格保护,依法打击了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充分保护了权利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0.宁波宝盛鞋业有限公司诉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案例索引】

一审:慈溪市人民法院(2018)浙0282行初1号

二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行终123号

【入选理由】

本案判决综合分析行为人的使用意图、使用方式和使用效果,围绕使用行为是否超出合理界限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这一关键点,正确区分了商标性使用和描述性合理使用。

在此基础上,运用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分析了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行政处罚结果的合理性,依法支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有效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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