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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主体资格丧失,则商标丧失商标功能,不再成为在先权利障碍

来源:创名知讯 |时间:2022-12-30
商标是由使用商标的主体商标使用的对象以及商标标志共同组成,这三个因素相互关联、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发挥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这一基本功能。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一权利人东莞市大岭山超全化工厂已被核准注销,其作为商标权利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因此,引证商标一已经无法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从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诉争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不构成本案诉争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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