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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来源:创名知讯 |时间:2024-06-13
版权保护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著作权人的人身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对作品进行增补、删节,或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著作权人的财产权: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作品的权利(但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及通过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广播作品,或者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3.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出版者的权利:包括版式设计权、专有出版权等。
表演者的权利: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包括播放权、转播权等。
4.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
摄影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需要注意的是,版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思想本身。此外,著作财产权一般设有时间限制,按照国际惯例,时限通常为创作者死后50年,但各国国内法可规定更长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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