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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知识

版权保护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来源:创名知讯 |时间:2024-08-13
版权保护的范围广泛,涵盖了多种形式的创作作品及其相关权利。以下是版权保护范围的主要内容:

一、受保护的作品类型
文字作品:包括小说、散文、诗歌、论文、报告、剧本等以语言文字形式表达的作品。
口述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以口头语言创作且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涵盖了音乐作品(如歌曲、交响乐)、戏剧作品(如话剧、歌剧)、曲艺作品(如相声、评书)、舞蹈作品和杂技艺术作品等。
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建筑作品则是指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摄影作品:指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种艺术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如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这些作品在工业设计、建筑规划等领域具有重要应用价值。
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还可能包括其他新形式的创作作品。
二、版权保护的具体权利
除了对作品本身的保护外,版权还保护创作者享有的一系列具体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了版权保护的核心内容,确保了创作者对其作品的全面控制和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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