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称“双方”)认识到知识产权在促进国内经济与全球经济的发展、鼓励创新经济投资、培养创业精神方面的重要性;期待通过建立定期交流信息和最佳实践、共同开展培训和其他活动的机制,促进双方双边合作,继而强化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希望通过进一步开展合作活动提高双方注册程序效率,交流商标流程的最佳管理方法,特别是完善为用户提供完全成熟的电子商务服务,减少等待时间,同意达成下列谅解备忘录:
第—条 目的
本谅解备忘录的目的在于双方建立一个双边合作的基本框架。本谅解备忘录拟开展的活动旨在通过信息和最佳实践的交流,以及开展能力建设活动,提高双方商标体系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条 台作领域
根据上述目的,双方拟在下列(但不限于下列)领域开展合作:
(一)交流商标方面的信息,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开展能力建设活动,如审查、异议和争议解决及信息技术和质量管理方面的对比研究、研讨和培训。
(三)交流有关知识产权机构管理和办公自动化、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方面的信息和最佳实践,如利用网络优化商标申请、异议和驳回程序的方案。
(四)建立商标案件协处机制,双方依各自规定妥善处理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事宜,共同防止恶意抢注行为,并充分保障权利人行使申请撤销被抢注驰名商标、地理标志的权利。在处理上述商标保护事宜时,双方可相互提供必要的资讯,并通报处理结果。
(五)双方合作在各自国家开展宣传活动,以提高意识,鼓励了解、使用与商标有关的知识产权体系。
第三条 联络和协调机制
一、双方指定联络部门,以确保部门间的充分沟通。
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联络部门:国际合作司
电话/传真:+86-10-68010463 +86-10-68013447
电子邮件:intl@saic.gov.cn internationaI@saic.gov.cn
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
联络部门:GIFT HUGGINS SIBANDA
电话:263-04-794068/54
传真:263-04-794072
电子邮件:gsibanda@aripo.org esackev@aripo.org mappiah@aripo.org
二、双方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年会,评估上一年度双方的合作情况,磋商并提出下一年度双方合作计划。年度合作计划应报经各自主管部门批准。
联络协调部门负责以上活动的协调和实施。
第四条 限制条款
本谅解备忘录的所有承诺均取决于经费情况和各方预算安排。本谅解备忘录在经费方面不具约束力。
第五条 其他条款
本谅解备忘录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随时修订本谅解备忘录。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谅解备忘录,但需提前九十天书面通知另一方。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在哈拉雷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代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周伯华先生
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代表
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 吉夫特·哈金斯·斯班达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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