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如何确定电子送达日期和驳回复审期限?
商标文件电子送达日期:以商标电子文件发出(发送至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之日起满15日为送达日期。
申请驳回复审期限届满日为:《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电子文件发出(发送至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之日起15日(商标文件电子送达期限)+15日(申请驳回复审期限)。
问题2、用户如何知晓接收电子商标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文件电子送达同时将通过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用户信息中填写的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提示用户。用户应确保所提供的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可以正常接收信息。发生变更的,用户应自行及时修改用户信息。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用户填写或修改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码时进行校验。
非工作日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暂不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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