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对拍卖企业在拍卖活动中擅自增加拍卖标的进行监管的请示》(苏工商合〔2010〕32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第四条规定:“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七日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拍卖标的清单及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第十五条规定:“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下罚款”。拍卖企业在拍卖时增加了拍卖标的但未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行为,违反了《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可以按照第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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