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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微博关于版权修订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来源:创名知讯 |时间:2017-09-18

9月15日晚,使用新浪微博的小伙伴们都收到了一则关于微博推送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该政策有小方框显示,只有点击同意的用户才可以继续使用微博,不同意的用户将无法使用,这一举措,让原本就非常关心微博版权的用户开始认真研读该协议内容。

默认用户同意的《微博用户服务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要求,“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使用微博内容”。也正主要是这一内容,引发了用户对自己微博版权的担忧。用新浪员工@小浪的话来说,“我当年跪地拉来的作家们都快揭竿而起了”。

微博连夜发公告修改协议中不恰当的表述,并在10多个小时后再次发公告释疑和道歉,称用户对自己的原创作品毫无争议地拥有著作权,该条款仅针对未经微博平台同意的第三方非法抓取行为。此外,微博也表示,上线了保护首发于微博的原创内容的线上举报产品,将不断完善作者原创内容保护机制。

从某种意义上说,版权是技术的衍生品,技术变革不仅推动了版权制度的创立与演化,而且对版权理念、规则、模式产生了一次比一次强烈的冲击,不断引发新的利益矛盾。微博和微信的出现再一次印证了这条规律。社交网络强势发展加剧了用户和其他平台对版权归属的争夺与博弈,也导致侵权乱象丛生。

比如这次,一个表达失误就能引起舆论如此大的反响,微博可以说是被自己“坑了一次”。我们来具体看看用户甚至法律界专业人士关注的焦点究竟是什么。

关于版权,内容创作者疑虑有理但不必担心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律师接受南都采访时表示,依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用户对其在微博发布的原创内容享有著作权(版权)。

客观地说,大v们激烈反应质疑微博,这是对现阶段频频出现的版权争议纠纷越发重视的体现。但同时也不必担心,微博已经回应版权问题,未经微博平台同意,用户自行授权、允许、协助第三方非法抓取已发布的微博内容,显然是不能允许的。非法抓取是指采用程序或者非正常浏览等技术手段获取内容数据的行为。

正如赵占领律师所言,如果是用户自己到第三方平台开设账号,重新把原创内容发布在这个平台上,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即便用户本人同意或者授权,第三方也不能通过专门的工具等技术手段从微博上自动抓取用户发布的信息。

我们之所以对微博倍加关注,不仅因为微博为搜索、接触、利用与传播信息创造了便利,更重要的是微博为阐述个人观点提供了大众化的公共平台,特别是其强大的互动机制,以及新媒体赋能的传播效应能够使参与者获得心理满足,当然有时候也会有一些价值观的冲突。

我也去研究了一下微博版权这件事情。即便是在140字时代,按照版权法原理,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微博,只要具备最低限度的独创性,就是版权法保护的对象。作为版权客体的微博,其版权内容与非网络作品没有区别,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更何况现在的微博已经是富媒体内容形态,包含长文章、视频和短视频、音频等等,内容创作者的微博版权重要性更为明显。

关于第三方抓取,用户信息是经营者的壁垒和商业资源

这个问题其实走的是行业通行规则。在微信公众平台的服务协议上,也有这么一条:未经腾讯书面许可,自行或授权、允许、协助任何第三人对信息内容进行非法获取,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宣传、增加阅读量、浏览量等商业用途的。

“非法获取”是指采用包括但不限于“蜘蛛”(spider)程序、爬虫程序、拟人程序等非真实用户,或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等非正常浏览的手段、方式,读取、复制、转存、获得数据和信息内容的行为。

技术问题可能不是很好理解,做一个简单的类比,如果你是一个内容创业者,入驻了A、B平台,先在A发文章,后在B发文章,那么自然是合理的,可如果C平台在没有获得你许可前提下人工抓取你文章,你可能会有些不高兴吧,谁知道小编会重新编辑成什么样。更别提C直接用技术手段接盗取你文章了。所以,一些kol和网友也挺为微博此次更新条款“智商”捉急的,明明是挺好的一件事儿,却偏偏没有把事情说清楚,给自己惹来了无端的麻烦。

维护平台的数据安全,本身就是保护用户权益的一部分。近年来微博其实数次成为非法抓取数据行为的受害者,互联网企业之间也有类似案例。稍早“脉脉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案进行终审宣判。法院认定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均为脉脉的经营公司)未经用户允许和微博平台授权,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非法获取并使用脉脉注册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早在2011年,大众点评网诉爱帮网不正当竞争一案就与之类似。大众点评认为,爱帮网通过大量复制大众点评网站内容,获取不当的浏览量和竞争优势。最终该案以爱帮网败诉并赔偿告终。

微博起诉脉脉一案胜诉,海淀法院就明确了获取用户数据需要“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授权”的三重授权原则,以及明确了平台方在获得用户同意后可以向侵权方主张权利。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用户信息已经成为今后数据经济中提升效率、支撑创新最重要的基本元素之一,因此,数据的获取和使用,不仅能成为企业竞争优势的来源,更能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是经营者重要的竞争优势与商业资源。

套用微博老司机@阑夕的一段话,其实很生动的回答了第三方授权的问题。他认为,用户对于第三方的任何授权,也只能涉及到这两方的权利让渡,不能牵扯到新的角色,就好比说你可以把自己寄存在张大爷家里的冰箱送给王大妈,但是王大妈不能就这么溜进张大爷家里去拿,人家张大爷同意了吗?

所以我们能看到,维护用户权益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控制”与“使用”之间达成平衡,需要用户、平台、主管部门的合力,而平台所采取的措施也需要不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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