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019年11月1日,修改后的商标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并将其直接适用于商标异议程序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中。
对于已经成功注册的商标,如果存在恶意攀附他人商标声誉的行为,仍然会面临被宣告无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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