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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版权保护的时间是多久?

来源:创名知讯 |时间:2017-08-31

在我国版权受保护具有一定的期限,不同的版权受保护的期限也不同,例如公民作品保护期为作者死后50年,而图书期刊等作品的保护期限则是首次发表作品的十年之后,下面创名商标网为您具体介绍不同类别版权保护的期限具体是多少。

大体可分为:

一、无限期保护的权利: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表演着身份权及形象权。

二、有限期保护的权利: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具体又分为:

1.公民作品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公民合作作品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将不再受保护。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将不再受保护。

5.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6.表演者享受有的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权、录音录像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7.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8.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的转播权、录制权、复制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9.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则根据著作权法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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