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恶意注册危害性极大
商标是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标志。商标往往凝结着企业的信誉,承载着商品或者服务的品质,是重要的无形资产。
随着我国商标申请注册量逐年攀升,商标恶意抢注的顽疾也日渐凸显出来。商标恶意注册,是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声誉,损害他人在先权益,或者侵占公共资源为目的商标注册行为。如今,商标恶意注册形势严峻,抢注国内外知名商标、商号、名人姓名的,同一主体囤积几百枚甚至几千枚商标,不使用、待价而沽的现象层出不穷。恶意注册商标的泛滥严重影响到正当经营者对商标知名度的培育,阻碍甚至扼杀知名品牌的形成,耗费大量的商标审查和司法资源,危害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严重危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
商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还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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