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在同一天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将某相似商标注册在某相同商品上的申请,现另一家公司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其已在我国政府主办的某国际展览会上使用过该商标,要求行使优先权。请问该公司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答: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你们两公司同一天申请将相似商标注册于相同产品上的情形下,国家商标局有权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另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若某申请注册的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因此,若该公司能举证证明前述相关事项,则可认定其在先使用过该商标,从而其注册申请可得到优先考虑。故,该公司的说法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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