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一审法律文书公布。
文书显示,小米公司申请的第43546394号(广告销售类)“小米人”商标被驳回复审。小米公司诉至法院称,该诉争商标是“小米”商标的延伸申请,与引证商标“米人”整体不构成近似,此外,上述“米人”商标及另一引证商标“小米人”权利状态不稳定,若被宣告无效或不予注册,则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障碍。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决定并责令被告重作决定。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小米”商标的知名度不能简单延伸到本案诉争商标,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证明诉争商标与原告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被诉决定的认定并无不当。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米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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