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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标新闻

给景区题的字成了白酒商标,书法家向恩施旅游集团等单位索赔6元胜

来源:创名知讯 |时间:2023-01-03

2022年12月31日,湖北省书法家协会理事暨高校分会副主席、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姚洪磊得知,此前擅自使用他本人书法作品当白酒等产品商标的湖北一家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已按法院判决支付了赔偿金,并在当地媒体上道歉。

11年以前,姚洪磊应湖北恩施唐崖河风景区邀请,为其开业庆典活动创作了“唐崖·土司江山”书法作品。后来他发现,风景区投资控股公司恩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施旅游集团)及关联主体将其注册为白酒等类别的商标,并实际应用于产品的宣传和销售中,而他本人并不知情。

经协商无果后,2022年上半年,他在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按照每字1元赔偿6元经济损失。同年11月,法院审理判决他胜诉。“将我作品用于商业目的,起码得尊重知识产权,应先打个招呼吧?6个字赔偿6元,我的主要目的是想讨一个说法。”姚洪磊说。

6字书法未经允许成了白酒商标

姚洪磊现任武汉某高校副教授,事情需要从11年前开始说起。

该风景区后来把这几个字作为品牌标志,使用在不同的宣传场合。“书法本来就是为社会服务的。当时没有书面正式授权,作为朋友,大家默认景区使用,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作为润笔,姚洪磊收到了景区老总给他的两箱某知名品牌白酒。

前两年的一次偶然机会,姚洪磊在恩施州城大街上发现有货车的车厢上印着“土司江山”字样,后面紧接着是“土家人自己的酒”,前面4个字跟自己书法作品一样。接下来,他在当地一些酒店里看到,橱窗里也有不同价位的“土司江山”酒在出售,经打听,酒类出品方是恩施旅游集团的子公司。

回到武汉后,他托人向商标持有单位沟通,希望得到解释:“土司江山”是自己的书法作品,未经允许就成了酒类等商品的注册商标,这是怎么回事?不过,对方并未正式解释此事。

“我主动跟他们沟通了,还提供了作品签章等证据,他们却不理不睬。我认为这是对一名艺术工作者的藐视,更重要的是不合法。”2022年初,姚洪磊委托律师启动法律取证、起诉等维权程序。

代理此案的律师调查时发现,姚洪磊当年所写的“唐崖•土司江山”6个字,恩施旅游集团及其投资控股的唐崖河风景区一共注册了8件不同品类的商标,主要用于市场营销、广告宣传、饭店管理,还有指定酒类等饮料的生产销售宣传。

被告方认为没有侵权

在2022年4月26日即“全国知识产品宣传周”期间,姚洪磊授权代理律师,将恩施旅游集团及其子公司、唐崖河风景区、酒类受托生产公司等4家企业,起诉至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恩施中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予以道歉和赔偿,直接赔偿额仅是涉案6字书法作品对应的6元钱。

几天后,该民事诉讼获恩施中院正式受理。

“立案之后,我并没关闭庭外和解的通道。”姚洪磊告诉记者,第一被告恩施旅游集团前负责人曾亲自登门口头道歉。起初,姚洪磊坚持了起诉书上的主张,包括侵权企业必须在媒体公开道歉。后来,姚洪磊做出让步,将被告在媒体公开道歉的诉求改为私下书面道歉,如果被告以后不再继续侵权,道歉书就不会公开。不过,到开庭前双方没有谈妥。

同年6月21日、11月15日,恩施中院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各自举证和质证。

据此案判决书,前3家被告共同辩称,原告当时系“唐崖•土司江山”旅游区品牌策划团队成员和方案撰写人,“唐崖•土司江山”书法作品是基于这个旅游区品牌策划项目而产生,因此属于唐崖河风景区的法人作品。而恩施旅游集团基于投资控股关系享有上述涉案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其子公司也有权根据工作安排使用涉案作品。

他们认为,涉案作品相关商标,是己方依法申请并准许注册的,享有商标权。而原告在商标法定公告和异议期内没提出异议,也没有举证说明涉案作品的使用对本人造成什么损害和不良影响。

第4家被告、酒类受托生产公司辩称,根据自己与某文旅集团子公司签订的委托生产协议,约定酒类注册商标可能产生的责任由委托方全权负责。

因此,被告四方共同认为,自己不存在侵权并造成原告实际经济损失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在媒体上公开道歉的主张缺乏依据,也不认可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和维权成本。

法院判书法家胜诉

据悉,本案诉讼期间,某旅游集团已申请注销涉案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2年10月19日下发核准注销通知书,7件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从当年8月1日起终止。唐崖河风景区也进行了类似操作。

同年11月22日,恩施中院下达了此案民事判决书,编号为(2022)鄂28民初61号。

判决书指出,本案中原告、被告争议的焦点,首先是涉案的“唐崖·土司江山”书法作品的归属。该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原告提供的邮件往来记录、新闻网站相关报道截图、签名章照片等相关证据,认定原告是涉案作品的作者,享有相关著作权。恩施旅游集团等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作品是法人作品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基于上述涉案作品的归属判定,一审判决书继续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上的“唐崖·土司江山”“土司江山”字样,属于涉案作品的复制品。被告未经作者许可就擅自用于注册商标、酒类产品包装、企业宣传等,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侵害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解释,以及诉讼双方举证,判决原告一审胜诉。除已停产的酒类生产受托单位外,其余被告须停止使用涉案作品,停用涉案作品相关商标,在指定媒体上向原告公开道歉,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6元以及合理的维权成本。

“但凡他们与我有杯酒之谊,表达过基本的尊重,这场诉讼都不会发生。”姚洪磊表示。

据介绍,本案双方于2022年11月25日收到判决书,上诉期内侵权公司没有上诉,并已将判决赔偿金支付到案件审理法院账户,12月31日已在当地媒体刊登致歉信,不过,致歉信将原告姚洪磊姓名写成姚红磊。原告表示,不接受被告向“姚红磊”的道歉。

今年元旦,记者联系上恩施旅游集团一位法务负责人,对方表示,刊登致歉信是其他同事在执行,自己不清楚有写错姓名一事,待了解情况后会尽快回复。截至记者发稿时,没有收到回复。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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