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驳回复审指导建议
建议复审参考类型:
1、驳回理由为近似且有较大差异的;
2、驳回理由有较大争议性的;
3、驳回引证近似商标状态尚不确定的;
4、审查出现失误或错误审查的。
不建议复审参考类型:
1、明显违反绝对条款的;
2、引证近似商标高度近似或重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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