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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知识

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的侵权类型区分

来源:创名知讯 |时间:2023-05-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可见,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可能存在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两种违法结果。最高人民法院的在先判决对二者的区分问题有过阐释:“对于合法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或字号,应依法行使权利,予以保护。对于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字号之间的冲突,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按照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维护公平竞争和避免混淆等原则,依法处理。如果注册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本身并不具有恶意,只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由于企业名称的简化使用、突出使用等不规范使用行为,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他人注册商标产生混淆误认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可以要求相关企业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如果注册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本身缺乏正当性,不正当地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即使规范使用仍容易产生市场混淆的,可以按照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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