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3日,苹果公司在“计时仪器、表、珠宝首饰”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15674129号、第15674130号、第15674131号、第15676860号等四件图形商标。2016年3月31日,商评委决定认为,以上申请商标系由多个图形组合而成的复杂图形构成,整体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驳回商标申请注册复审。
苹果公司不服被诉决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由于商标授权实行个案审查原则,苹果公司提出的关于其他相同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另外,苹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于申请日之前经宣传使用已获得显著性,其相应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了苹果公司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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