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五类情形不予登记
1】工商总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2】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
3】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4】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5】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6】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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