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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问问

商标转让存在的瑕疵

来源:创名知讯 |时间:2017-08-22
  商标申请总量逐年上升,商标在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转让行为也愈加的频繁,在网络搜索引擎上以“商标转让”“商标交易”为关键词进行搜索,会出现大量的商标交易网站及琳琅满目的待售商标。

有交易就必然有风险,商标交易也不例外。从转让程序的启动再到实体权利的顺利移转,商标交易的每一环节都需要交易双方谨慎对待,现行的法律制度下,这种谨慎的态度对受让方而言,显得尤为重要,以下,笔者将结合实际案例对商标转让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在这里的“权利瑕疵”是指任何可能对转让商标之权利完整性造成损害的法律事实,可能使得受让人在使用转让商标时遭遇各种各样的限制,有的甚至会导致受让人难以取得商标权利,主要包括:

1。无权处分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商标转让人在处分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仍然与受让人订立商标转让协议,从而出现权属纠纷。例如未得商标共有人的同意而签订转让、许可合同。

在成都君客木业有限公司与荣其权、刘碧英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案中,转让人荣其权在婚姻存续期间内与成都君客木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转让以荣其权为注册人的8件“君客”系列商标的商标转让合同,后荣其权与其妻刘碧英离婚,由于该8件“君客”系列商标均属于刘碧英与荣其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该商标转让未经过刘碧英本人的同意,刘碧英在得知转让事宜之后以荣其权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随即向成都君客木业有限公司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成都君客木业有限公司补正刘碧英同意商标转让的公证书或者法院审理完毕案件之后向商标局提供相关生效的法律裁决,但由于荣其权之妻拒绝追认此商标转让合同,且荣其权与其妻刘碧英调解离婚之后,调解协议书所确定8件“君客”系列商标被分割给刘碧英,因而此前荣其权与成都君客木业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虽然仍然有效,但是因刘碧英已经通过法院裁决取得了“君客”系列商标的所有权且拒绝将上述商标转让给成都君客木业有限公司,荣其权与成都君客木业有限之间所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之目的已然能不能实现,只能解除。由此可见,受让人在与转让人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前,查清权利归属状态,尤为重要,因为一旦权利主体之一不同意转让,除非事后取得该权利人的同意,则受让人极有可能因为此而无法获得最终的商标权。

2。在权利之上设定各种权利负担

商标转让过程中的权利负担主要包括他人在被转让商标上设定了优先受偿权、过长的许可使用时间或者是质押权、抵押权等妨碍受让人顺利使用、取得转让商标之完整权利的权利负担。

2006年4月,立白集团以3100万的天价取得23件“奥妮”商标,但是香港奥妮公司表示其自2004年起就获得了近20年的商标使用权,未经香港奥妮公司的许可使用“奥妮”商标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香港奥妮公司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在独占使用期间,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能使用注册商标,即使此时商标已经转让给他人,依然不能对该商标进行使用,类似于物权法上的“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立白集团虽然获得了商标的所有权,但是立白集团并不能实际对该商标进行使用,而商标最核心的价值就在于其使用价值,如若转让前商标已经许可给他人使用且许可时间较长,受让人所转让过来的商标就仅仅是一个空壳子而已,无法实际获得凝结在该商标上的商誉及利益。

一般而言,在被转让商标之上所设立的权利负担会剥夺受让人对此商标所享有的最重要的利益,因而,受让人在转让之前需要对被转让商标之上的权利负担进行较为全面的调查。

3。权利状态不稳定

一个商标从申请到注册成功再到期满等待续展,会经历多个阶段,在这些时段里,商标极有可能会经历诸如驳回、撤三、异议、无效宣告等行政争议程序,如果被转让的商标处于上述行政争议程序中,其权利即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商标权面临着灭失的风险。

在刚东安、田桂杰商标转让权纠纷一案中,田桂杰与刚东安于2008年3月2日签订《商标转让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田桂杰将第14类3621143号和第39类3621972号“铁人”两个注册商标转让给刚东安,刚东安向田桂杰支付25万商标转让费。2008年8月28日案外人大庆石油管理局委托他人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上述两商标的撤销申请,2009年8月26日商标局做出撤销上述两商标的决定,复审阶段商评委维持了商标局的决定,位于第14类、第39类的“铁人“商标被撤销。因案外人的撤销申请致使上述商标转让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最终被解除。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任何人就注册已满三年的商标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对于注册已满三年的商标,受让人在受让商标之前对于被受让商标在前三年内的使用情况应进行较为充分的调查,以防被他人提起撤三申请。

此外,还应明确商标转让是否正处在诸如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等行政争议程序之中,防止转让过来的商标最终落入无效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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