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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知识

商标权质押评估依据

来源:创名知讯 |时间:2019-04-17
  一、商标权质押评估依据

在商标权评估中,经常使用的方法(原则)有三种:

1、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

即在现有的技术和市场条件下,重新开发一个同样价值的商标所需的投入作为商标权评估价值的一种方法。

它需要把商标权主体的有关广告宣传、售前售后服务附加值、有关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等累加起来作为商标权的评估值。

这种评估商标权的方法值得研究。首先,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所花费的以及商标做广告宣传的费用,一般来讲,都已分摊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成本中了。

如果商标权评估时再一次计价,是否合适其次,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专有性和独占性,和一般的所有物不同,物品可以同时被不同的人所有;

根据商标法规定,不允许在相同和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和近似的商标。因此,对商标进行重置在理论上讲不通。

2、收益现值法收益现值法。

即以特定商标在有效期内的预期收益作为商标权的评估值。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可以续展,续展没有次数的限制。

即商标权人只要遵守法律规定,可以永远拥有商标权。

收益现值法的评估,只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进行评定,有其一定的局限性。

没有反映出该商标连续使用、注册的实际情况。

3、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

即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被评估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查,估算出评估商标价值的方法。

这种方法在实践中操作很困难,因为特定的商标权的交易是不公开的,双方所成交的项目及条件常常不为他人所知:即使有些商标权的交易信息可以获知,但可比性出入很大。

因为每个企业的规模、赢利、产品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售后服务和广告宣传等存在很大差异,无法做出科学、合理的资产对比和评估。

二、商标权质押的作用

1、有利于完善金融创新体系

商标权质押贷款方面的探索和实践,需要由人民银行与工商局共同推动,这种创新模式与传统的金融产业内部纵向创新模式有明显的不同:它以行政区域为基础,突出中观主体的作用,具有某种横向联合的特点,体现了中观经济主体对技术进步的积极反应、试图推动金融创新的主动作为及产业经济管理部门之间的互相协作,也体现了中观金融主体紧密结合区域经济特点主动创新,在制度上满足微观市场主体对扩展信用担保方式的需求。

2、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中小企业成长初期大都只能租用厂房或设备进行生产,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存在的自有资本并不多,难以满足银行在传统信贷体制下对风险控制的要求。

以商标权作为贷款质押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抵押资产不足的问题,进而缓解融资难的问题。

企业商标意识也不断增强。

3、有利于积极推动企业自主创新

通过对商标的外部评估,使中小企业真正了解自己在市场中的商标竞争优势,并进一步增强技术创新和树立商标意识,保持较长时期的市场优势,为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提供长期的保障。

4、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商品化、加速知识产权向生产力转化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首先,必须是能够转让的注册商标才可以质押,即注册商标+能够转让;

其次,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口头或者其他方式的合同形式均为无效;

再次,必须向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采取登记生效原则,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登记质押合同无效;

最后,商标权质押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除非经过质权人同意可以许可使用。

三、用于质押的商标权的范围包括哪些

商标权包括商标使用权和商标所有权(完全的商标权)。

用于质押的商标权是仅指完全的商标权,还是包括商标使用权呢?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相关规定,用于质押的权利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利。

这种财产权利主要有两种形式,即转让注册商标的权利和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其中后者又包括自己使用的权利、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

也就是说,我国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可用于质押的商标权是仅指完全的商标权,还是包括单纯的注册商标使用权。这种混沌状态很容易引起商标权质押纠纷。

笔者以为,相关法律应当就用于质押的商标权的范围作出统一而明确的规定。

基于质押担保的特点和商标使用权的复杂性考虑,相关法律应当将可用于质押的商标权的范围限定在完全的商标权上,即单纯的商标使用权不能用于设定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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