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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知识

商标权的内容

来源:创名知讯 |时间:2023-05-17

在品牌效应逐渐扩大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拥有自己注册的商标,但是他们真的了解商标所承载的权利以及行使上的边界吗?几乎所有的商标诉讼焦点都集中在权利和行使限制两部分内容上,本片文章笔者从商标权的内容出发,首先明确商标的权利内容范围,而后通过侵权判定标准来勾勒商标权的边界,希望对读者,尤其是相关商标权利人有所助益。

商标权的内容

1、专有使用权

我国《商标法》第56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看,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即注册商标只能在注册时所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而不及于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商标权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独占性地使用核准的商标,并通过使用获得其他合法权益。专有使用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2、禁止权

商标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可以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在与其核准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也就是说,若在不同种类或不相类似的品类上注册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不受限制。禁止权也是商标权内容里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他的行使范围比商标专用权广。

3、许可权

许可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被许可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容、范围内合法的使用该注册商标。商标权利人跟据商业谈判及自己商标发展的规划来细分该许可使用是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还是普通使用许可。对于被许可人来说,为了周延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建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商标局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转让权

商标转让权,这是指商标权人享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的权利。《商标法》第42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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