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创名商标转让网   【注册】 我的上传
我要买商标
X

-  我要买商标  -

  • 请选择商标所属行业:
  • 价格区间:
  • 联系人电话:
     我司严格保密,请放心输入
X

-  我要卖商标  -

  • 姓名:
  • 商标名称:
  • 联系电话:
     我司严格保密,请放心输入
  • QQ:
  • 出售底价:
  • 商标注册号:
  • 所在区域:
  • 备注:
  • 上传图片:
我要卖商标
X

-  上传商标说明  -

您好,为了更快更好的将您的商标在我们平台推广出售,您可以通过注册我们会员,注册成功后登录会员中心;如果您已经是我们会员请直接登陆,登录后点击右上角“快速上传”商标,根据要求上传成功后1秒内在我们平台免费推广,第一时间展现给需要的客户,无需审核。后期也可以登录会员修改或删除已上传商标。

首页|商标知识|《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解读
商标知识

《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解读

来源:创名知讯 |时间:2023-06-27
近日印发的《商标评审案件审查审理工作制度》中,结合评审工作实际新增了《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为便于商标评审人员及广大评审案件当事人理解和适用,解读如下:     一、制定思路及考虑因素 
一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从有利于合法权利人的角度出发,解决行政授权确权各程序之间以及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之间缺乏协调,情势变更、程序空转、以案生案等长期困扰实践的难题,减少合法权利人为了避免引证商标权利障碍清除后又有他人在先申请而不断重复申请、重复穷尽法律程序等负担,降低合法权利人获取商标专用权非必要的制度性成本,确保商标法设置审限回归到促进合法权利人商标权利及时获得授权确权的立法初衷。 
二是与司法程序诉源治理工作相协调。驳回复审案件当事人不服驳回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某些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的案件采取诉前调解措施。而根据当前统计,异议、无效的审理周期一般比驳回复审长一至六个月、撤三审理周期一般和驳回复审周期相近,这样的时间差也就意味着在诉前调解期内,驳回复审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可能性较大,因此非常有必要通过适度中止驳回复审审理,节约当事人、行政、司法各方资源。 
三是依法依规,规范制定的依据不仅包括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关于不予注册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的中止规定;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关于不计入审限情形的规定;也参考了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商标法》修改明确驳回复审中止程序的建议内容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修改建议内容。 
四是确保可行性,规范施行后,中止审理的案件比例会有较大幅度提高,应对此变化,一方面是评审案件网申率已全面提升至80%以上,存放案卷的空间得以释放;另一方面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驳回复审案件是否中止以案件申请人提出中止申请为必要条件(引证商标涉嫌恶意注册审查员主动中止的除外),恢复审理原则上也以申请人提交相应证据材料证明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为必要条件。这里的中止申请并不要求必须以单独申请为准,等待引证商标相关案件审理结果往往就是申请人复审理由的主要内容之一,引证商标相关案件审理结果及中止案件能否恢复审理也是申请人最为关注的进展情况。 
五是标准统一,以往“可以”中止的表述在实际执行中难免不一致,现规范将可以统一的中止情形均修订为“应当”中止的表述,从而减少执行中的自由裁量空间。 
二、规范的具体内容 
一是中止的原则,即以必要为原则,只有案件审理中涉及在先权利的确定等情形对审理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才中止审理;其他评审理由或者其他权利状态确定的在先商标足以确定案件结论的,不应当中止审理。 
二是中止的情形,规范规定了七种明确应当中止的情形和三种视具体案情可以中止的情形。应当中止的情形中,有五种普适于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分别是: 
(一)系争商标或者引证商标处于注册人名义变更、转让程序中且变更、转让后系争商标或者引证商标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的; 
(二)引证商标已过有效期处于续展程序或者续展宽展期的; 
(三)引证商标处于注销或者撤回申请程序的; 
(四)引证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案件审理时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尚未满一年的;需要说明的是,驳回理由不涉及《商标法》第五十条的,无须中止;依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的,按照指南执行; 
(五)引证商标涉及的案件已有结论等待结论生效或者执行生效判决等待重裁的。 
专门适用于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案件的情形有一种,与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一致,即: 
(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 
专门适用于驳回复审的有一种,即: 
(七)所涉及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且申请人明确提出中止审理请求的; 
在此,为最大限度实现有利于合法权利人的初衷,不再区分引证商标相关案件提出申请的时间及申请主体,但驳回复审案件申请人应当明确说明中止涉及的引证商标注册号、所处程序、与本案的关系等具体情况,并且应否中止还必须满足前述的必要性原则。 
可以中止的情形包括三种,分别是: 
(八)驳回复审案件所涉及的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且引证商标注册人在其他案件中已被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恶意注册情形的,可以中止审理;这种情形与上述情形(七)的区别在于不以申请人提出中止申请为要件,审查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自主决定是否中止,从而有效降低恶意注册商标对合法权利人造成的重复申请、穷尽法律程序等困扰。 
(九)需要等待案情相同或者相关案件在先裁定或者判决的,根据个案需要,可以中止审理;这种情形不一定涉
公司承诺

所有商标都是R标
7x24小时服务热线
一对一专业客服
签订保障协议
商标转让全程公证
成功率高

全国服务热线

400-800-2188

关注公众号有惊喜

关于我们 诚聘英才 商标转让流程 付款账号

全国服务热线:400-800-2188 电话:0573-82061192 传真:0573-82825848 手机:15888372223 林先生
版权所有:浙江创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浙ICP备11003536号-1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兴路2323号海洲之星10楼A室  浙公网安备 33041102000482号

X

您好!这里是创名商标网,欢迎您对我们的平台服务提供使用感受和建议!

您好,欢迎对我们《创名商标转让网》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听取您的建议,同时我们将会抽取幸运奖,给予礼品奖励您对我们的关心,如果您的意见经我们采用,我们将给予千元现金大奖。有您的支持,我们会全力以赴做的更好,让您更满意!

标题:
内容:
电话:

400-800-2188

在线咨询 ×
X

-  商标猎头  -

  • 商标类别:
  • 商标名称:
  • 商标注册号:
  • 预算价格:
  • 联系电话:
     我司严格保密,请放心输入
  • 联系人: